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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明确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事项

来源: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   发布时间:2024.04.01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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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、延续、电子证书模板调整等工作,近日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,明确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事项。

申请换领证书

(一)拥有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三级资质(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、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、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)的企业,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,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(临)(指编号为D2(临)的资质证书,以下同)。换领D2(临)后,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。

(二)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、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、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,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,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。换领成功后,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--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--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事项,申请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。

(三)企业持有的三级资质证书,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,逾期自动失效。

换领证书的有效期

(一)换领的D2(临)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。1年有效期内,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,逾期未申请延续的,D2(临)资质证书自动失效。

(二)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:

1、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,延续通过后,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,证书有效期5年,D2(临)资质证书自动注销。

2、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,企业可单独申请D2(临)资质延续,也可申请D2(临)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。延续通过后,D2(临)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,D2(临)资质证书自动注销,其中:单独申请D2(临)资质证书延续的,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;同时申请D2(临)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,证书有效期5年。

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注意事项

(一)资质换领。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--部门选择(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)--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--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,点击换领升级,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。注册地在石家庄(不含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、曹妃甸片区、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,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。

(二)资质延续。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,鼓励企业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分批、有序、提早申报资质正常延续。在申请延续时,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。有效期届满,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,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。

(三)D2(临)资质证书。企业获得D2(临)资质证书后,在1年有效期内,该D2(临)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、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。

申请省级证书内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

(一)申请专业承包一级(不含部级审批权限)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装备、技术负责人、注册建造师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,其他指标(包括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等)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。

(二)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(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)、专业承包二级(不含铁路、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)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装备、技术负责人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,其他指标(包括注册建造师、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等)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。

(三)申请特种工程、预拌混凝土、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(不分等级)、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负责人、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、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和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》(冀建市〔2015〕10号)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。

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

(一)调整电子证书模板。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,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模板,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妥善保管证书,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。

(二)电子证书下载。新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,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;对已核发的旧版电子证书,审批系统每天将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,待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。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,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,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。

(三)电子证书验证。查验电子证书真伪,可以采取以下方式:

1.网站查询验证。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。

2.二维码验证。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,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。

3.文件核验。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--文件核验功能,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。

通知有关事项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4年第42号)于2024年5月1日废止。

有关详细内容可登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,在“厅发文件”栏目《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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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: 0311-673059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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